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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办法 *
    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粮食贸易公司 粮食贸易履约担保业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和中国粮食贸易公司为促进粮食流通以及粮油交易行为的规范化,保障粮油购销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订本办法。
    • 第二条 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和中国粮食贸易公司本着平等互利、合法合理、诚实守信、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按照规范的业务运作程序,为粮油购销合同提供贸易履约担保业务,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证人为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和中国粮食贸易公司。委托保证人为粮油购销合同中的需方(供方)或供需双方。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粮食贸易履约担保,是指在委托保证人向保证人提供反担保措施后,由保证人按粮油购销合同中约定的付款和供货等义务进行担保的行为,目的是避免或减少贸易过程中商品交换及资金结算风险。

      第二章 粮食贸易履约担保的种类和范围

    •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贸易履约担保分为:
      一、为需方的付款义务向供方提供担保
      1.需方全额货款付款担保
      指粮油购销合同的需方按合同约定将相当于全额货款数额的保证金汇入保证人指定的帐户,保证人向供方提供需方支付全部货款的担保。
      2.需方部分货款或预付款的付款担保
      指粮油购销合同的需方按合同约定将相当于部分货款或预付款数额的保证金汇入保证人指定的帐户,保证人向供方提供需方支付部分货款或预付款的担保。
      二、为需方中途退货的违约责任向供方提供担保
      指粮油购销合同的需方按合同约定将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汇入保证人指定的帐户,当供方货未发出时,需方发生中途退货违约,保证人向供方支付合同约定的需方的违约金(一般在需方缴纳的保证金范围内)的担保。如供方在需方发生中途退货违约时货已发出,保证人将发出货的货单交还供方,并另付给供方合同约定需方的违约金或赔偿金(一般在需方缴纳的保证金范围内)。若供方自身处理已发出货物有困难,也可向保证人提出申请,经双方协商同意,由保证人处理货物或由保证人按双方商定价格收购。
      三、为供方不供货的违约责任向需方提供担保
      指粮油购销合同的供方按合同约定将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汇入保证人指定的帐户,当供方发生不供货违约时,保证人向需方支付供方的违约金(一般在供方缴纳的保证金范围内)的担保。
      四、为供需双方同时提供的担保
      为共需双方各方的担保形式和担保范围与以上各条款所列担保品种相同。
      五、为供需各方提供的其它担保
      具体担保形式和担保范围由保证人与委托保证人另行协商。

      第三章 设定粮食贸易履约担保的条件
    • 第六条 委托保证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办理加入中国粮食贸易网手续并经批准的正式网员及保证人认可的其它法人;
      二、具有对粮油购销合同履约能力;
      三、申请贸易履约担保的粮油购销合同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具有法律效力,内容真实可靠。

      第四章 办理粮食贸易履约担保的程序
    • 第七条 担保申请人向保证人索取或网上下载并填写《担保申请书》。
    • 第八条 担保申请人向保证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应提供下列有关文件资料(网员可利用网络传输):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具有法定资格机构审计的企业近期资产负债表;
      四、供需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原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五、通过网上达成交易的网上记录资料;
      六、保证人要求的其它资料。
    • 第九条 保证人在收到《担保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资料后进行审查,经审查保证人同意对担保申请人的购销合同进行担保的,申请人即为委托保证人。
      第十条 签订贸易履约担保保证合同,其形式及程序为:
      一、委托保证人是需方单方。保证人、需方、供方三方签订《贸易履约担保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签订后,需方将保证金足额汇入保证人指定的帐户,保证合同生效,保证人向供方出具《承担保证责任通知书》。
      二、委托保证人是供方单方。保证人、供方、需方三方签订《贸易履约担保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签订后,供方将保证金足额汇入保证人指定的帐户,保证合同生效,保证人向需方出具《承担保证责任通知书》。
      三、委托保证人是供需双方。保证人、供方、需方三方签订《贸易履约担保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签订后,供需双方将保证金足额汇入保证人指定的帐户,保证合同生效,保证人向供需双方出具《承担保证责任通知书》。

      第五章 担保义务的履行
    • 第十一条 保证人为供方供货义务向需方担保时,保证人有义务督促供方履行供货义务。如供方拒绝供货,需方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因需方的原因导致供方不供货,需方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对供方供货义务的保证责任。
    • 第十二条 保证人为需方付款义务向供方担保时,保证人有义务督促需方履行付款义务。如需方不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供方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因供方的原因导致需方不付款,供方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对需方付款义务的保证责任。
    • 第十三条 委托保证人需方(供方)未按购销合同履行约定的供货或付款义务,则该方向保证人缴纳的保证金转为违约金或赔偿金,保证金不再退还。如违约方缴纳的保证金不足以抵偿对债权人的赔偿,保证人代该方履行义务后,即取得追索该方违约责任的代位求偿权。
    • 第十四条 委托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合同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解除。保证人承担或解除保证责任后,应收回或注销《贸易履约担保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通知书》。
    • 第十五条 委托保证人未经保证人同意,擅自变更购销合同的,保证人依法解除保证责任。购销合同双方商定解除购销合同的,保证合同同时解除。
    • 第十六条 委托保证人供需双方因货物质量、等级、数量、交货方式、交货地点、运输方式、运输损失等发生贸易纠纷,应按购销合同约定,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或向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申请裁决。需要时保证人可协助调解。保证人依据双方解决争议的协议书或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的裁决书,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章 担保保证金
    • 第十七条 委托保证人向保证人提供的反担保措施主要是向保证人缴纳货币形式的保证金。
    • 第十八条 保证人在正式受理担保申请时,根据货物的市场供需状况、价格波动幅度、交易额大小等因素,确定委托保证人应缴纳的保证金数额,一般按购销合同标的额的5%~20%的比率计算(其中包括应缴纳的担保费),特殊情况保证金比率由保证人和委托保证人具体约定。
    • 第十九条 保证合同一经签订,委托保证人需方(供方)或供需双方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足额汇至保证人指定的帐户。委托保证人需方(供方)或供需双方不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保证合同不生效。
    • 第二十条 委托保证人将保证金汇入保证人指定的帐户后,在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解除前,保证金不退还委托保证人。
    • 第二十一条 委托保证人按购销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后,保证责任解除,保证人按合同约定将扣除担保费后保证金的剩余部分及其相应的利息退还委托保证人。利息自保证金足额到达保证人指定帐户之日起,按当期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 第二十二条 委托保证人需方(供方)未按约定履行购销合同的,该方缴纳的保证金不退还。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将违约方的保证金全部或部分转为货款、违约金或赔偿金,支付给债权人。
    • 第二十三条 经保证人同意,购销合同双方变更购销合同,致使保证人责任加重的,委托保证人应缴纳保证人保证责任增加部分的保证金。否则,保证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章 担保费的收取
    • 第二十四条 保证人提供粮食贸易履约担保业务,向委托保证人收取担保费。
    • 第二十五条 保证人根据承接粮食贸易履约担保购销合同的风险程度、担保期限、交易额大小等因素,合理确定担保费率。担保费一般按购销合同标的额的0.2%~1.5%的比率计算,担保费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从保证金中一次收取。如有特殊情况,担保费率由保证人和委托保证人具体约定。
    • 第二十六条 经保证人同意,购销合同双方变更购销合同,致使保证人责任加重的,委托保证人应缴纳保证人保证责任增加部分的担保费。

      八章 担保争议的解决
    • 第二十七条 如委托保证人与保证人发生争议,可按保证合同约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 则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和中国粮食贸易公司负责解释和修改。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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